9月2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五河“11·22”抢劫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同胜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庆市中院认定,被告人刘同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刀具入户盗窃,被已怀孕7个多月的被害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同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同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同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事实,以自首论,可以对其犯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同胜犯抢劫罪虽有坦白情节,但其杀害怀孕妇女,且又分尸、抛尸,其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