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法院网讯 自古以来,民间有“父债子还”、“夫债妻偿”的说法。但是,在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
据悉,杨某与薛某是夫妻关系。杨某生前与其妻薛某在固镇县唐南街道共同经营农资销售生意。殷某因经常到杨某的农资店购买农资而与杨某认识并成为熟人。2010年3月,杨某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殷某借款2万元,并给殷某写了借条。后杨某按约定连续向殷某支付了五年的利息,本金未还。2015年2月和6月,杨某又以同样的理由两次向殷某借款合计6万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2016年4月,杨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殷某催要,薛某分别于2017年3月、10月分三次以玉米种和化肥抵付殷某利息合计5500余元,薛某在借条原件上对抵付利息一事进行了备注。此后,殷某多次向薛某催要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薛某应诉后,矢口否认其丈夫杨某生前曾向殷某借款的事实,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与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案涉借款发生在杨某与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同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薛某在其夫杨某死亡后分三次以化肥和玉米种抵付殷某借款利息的事实,进而证明殷某曾向薛某催要过借款,薛某对杨某生前向殷某借款一事知情且认可。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杨某与薛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死亡后,薛某作为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还款义务,遂判决薛某偿还殷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比较普遍,很多时候都是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给出借人出具借条。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出借人一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如果想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就要让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以明确责任主体,减少日后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