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法院网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偏偏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饮酒后驾驶未入户两轮摩托车,沿固镇县濠城镇西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昌街南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道路左侧摔倒,造成本人受伤、未入户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4月13日,经检测,魏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8年5月2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