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法院网讯 因琐事纠纷,遂持刀将对方砍伤。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20时许,在固镇县城关镇某小区北门,被告人陈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当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回到家中拿了一把砍刀再次回到该小区北门,又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陈某用砍刀将王某面部、手部划伤,用拳头将王某面部打伤。2018年1月31日,经固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事发后,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任何时候都不要被一时的气愤冲昏头脑,越过“法律”这条红线,法律是无情的,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