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6日14时10分许,被告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安徽省亳州市城区魏岗镇刘小庙至豆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王关路段时,与沿郑桥村至孟半截楼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郭井生驾驶的“五星钻豹”牌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22年9月15日12时郭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于2022年10月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负全部责任,郭 某某无事故责任。郭某某住院治疗81天,支付医疗费165932.03元。杨某某、吴某某垫付25400元。
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杨某某赔偿原告1120770元。因被告无经济赔偿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导致原告多次上访,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通过联络办邀请特约监督员到场监督,起到良好法治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