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长丰县非法经营个人炼油作坊,在未取得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不具有生产食用油的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炼制非食用熟牛油。明知安徽省凤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用熟牛油原料生产食用火锅油,为非法牟利,刘某某于2011年8月11日、21日分两次将生产的15.335吨非食用熟牛油销售给该公司用作生产火锅食用油,销售金额11.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安徽省凤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熟牛油是为了生产、销售食用油,仍将自己利用废弃油脂等加工废弃物炼制的熟牛油销售给该公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凤阳法院 贾学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