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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遗失再婚难 法院档案系统解烦忧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8日  点击数:374

2017年4月的一天,来安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和往常一样接待了一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该名当事人要求调取自己的离婚判决书,用于再婚使用。由于离婚案件法律文书使用频率特别高,很多当事人因保管不善,将法律文书丢失,调取离婚的法律文书成为当事人利用档案最多的一种情况了。

档案室工作人员简单的询问了情况,经核对身份,并通过电脑查找,工作人员发现,左某某在法院有两个离婚案件,原被告相同,一次为2009年,一次为2011年;而当事人左某某自己提供的信息为,2009年左右经法院判决离婚,这和我们查到的信息并不完全吻合;为了进一步确定案件无误,档案工作人员调出了纸质卷宗进行核对,惊奇的发现两次离婚案件居然都是调解离婚的,难道是法院哪里的工作出现了错误了吗?工作人员紧张了起来,通过仔细查阅案卷,发现,原来左某某和前妻顾某某因为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吵打,2009年顾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左某某离婚,同年,双方经过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经亲友劝解,顾某某与左某某在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两个月不到顾某某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又经法院调解离婚,这才有了第二次的离婚调解书。案卷完整的反映了这位当事人在法院离婚的整个过程,而在我们的核实确认下他也承认了在法院两次离婚的事实,两次离婚都是调解并非判决,左某某解释称由于离婚过去时间较长自己已经记不太清楚了;按照规定,档案室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档案利用的相关手续,并为其调取了2011年的离婚调解书用于再婚使用。

通过以上案件的利用过程,档案室工作人员感觉到案件信息录入档案系统既方便了工作又避免了差错,真正做到方便了当事人。

法院的诉讼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缩影,它真实的记录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同时又为实行审判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独特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档案工作人员要明确服务宗旨,始终坚持为民、惠民、便民、利民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诉讼档案利用的需求;同时还要服务审判,切实增强档案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为“大局服务”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档案利用的重要性。在档案利用中,既要确保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又要尊重事实,真实还原事实真相,正是这些一点一滴的小事才真正体现了档案的价值所在,在信息化时代除了传统的档案利用方式,档案系统的不断完善为帮助我们档案人员做到准确高效提供利用,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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