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赌具予以销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陈某家中,由陈某提供场地及麻将机等赌具,黄某某负责抽取“水钱”并提供服务,组织龚某某、叶某某、郑某某等人以“推牛”、“比鸡”等方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8000余元。每天赌博结束后,被告人陈某给黄某某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被告人黄某某共得四条香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某、黄某某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