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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法院公开审理景华公司老板指使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点击数:377
来安法院公开审理景华公司老板指使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作者:郭娟娟 陶曼如  发布时间:2019-10-29 10:58:24 打印 字号:  |  | 


 

10月25日上午,来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朱某某等5人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是来安县景华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华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是景华公司股东,二人是夫妻关系。2017年11月17日,原来安县国土局将位于景华公司内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被告人朱某某与王某获悉后,均参与竞拍。被告人朱某某、李某因找王某丈夫何某某欲意让其主动退出竞标未果,遂谋划通过聚众扰乱竞标会会场的方式阻止竞标会正常进行,迫使竞标会中止。2017年12月18日早上,被告人朱某某开车送李某到来安县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被告人李某带领被告人宋某某、耿某等人纠集4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乘车前往管委会。后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陶某、宋某某、耿某将纠集来的社会闲散人员带至竞标会现场,先后采用占坐、滋扰、哄闹、聚众造势、侮辱现场女性工作人员等手段,聚众扰乱竞标会会场秩序。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耿某要求其一切要听从李某的安排。现场民警将拒绝退出会场的被告人陶某、耿某、宋某某等人依法驱逐出会场,被告人李某遂再次指使他们扰乱现场秩序,并与民警发生冲突、推搡、撕扯,最终导致竞标会被迫中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被告人李某支付给被告人耿某、宋某某等人共计6.5万元作为酬金。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竞标会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正常竞标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被告人亲属和县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法庭将对各被告人择期作出宣判。

         



 

 
责任编辑:王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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