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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转移资金,主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7日  点击数:246

12月2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主犯被告人盛某某等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盛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在山东省莱州市、淄博市安装由甲安排并提供的四部全网通无线语音网关设备,收取甲付给的报酬3.6万元,为境外电信诈骗提供通讯支持,涉嫌诈骗金额76万余元。

2021年1月初至2月底期间,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在山东省莱州、平度市等地收买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提供给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涉及银行卡支付结算诈骗金额180万余元,流水金额计51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曲某、高某某非法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盛某某伙同他人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通讯支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高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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