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装“富二代”,利用他人赚大钱的欲望,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0余万元。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退赔被害人财物。
案情回顾
姚某在同事和朋友面前常常出手阔绰,并吹嘘家里开浴场、网吧,以此在他人眼前虚构有钱的形象。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虚构参与大学餐厅承包项目、帮他人刷单、银行卡激活等事实,以参与公司入股分红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张某等人财物,共计骗取104.8027万元。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大群众要加强防骗意识,提高识别诈骗手段的能力,不能因为赚大钱、碍于朋友面子等原因而轻易相信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