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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回扣6万元,一采购专员获刑!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点击数:168

“我知道这钱不能收,但是还是禁不住诱惑就收了。”

“钱我已经全部退了,我自愿认罪认罚,只希望法官能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近日,南谯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叶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叶某入职滁州某公司从事招采管理工作。在担任公司采购专员期间,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1次收取公司多名供应商的回扣。供应商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以过节费、好处费的名义转给叶某666.66元、888.88元等多笔金额,共计6万余元。叶某也在收到钱后,为各供应商在介绍业务、发放结算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2020年9月,叶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公司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叶某认罪认罚并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合情合理,但其实已触犯刑法!因此,大家要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的正常馈赠与受贿,避免一念之差、因小失大,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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