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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执行解纠纷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点击数:180

5月29日下午,滁州市乌衣镇某村村民向南谯法院赠送一面锦旗,向执行法官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2014年10月,赵某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滁州市乌衣镇雪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祁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人受伤,后被送至滁州市某医院治疗。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赵某和祁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5年3月,祁某再次至医院治疗,诊断为:颅内损伤后遗症、颅骨缺损,用去各项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祁某各项费用二十四万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赵某进行沟通,但迟迟未履行法律义务。因赵某身怀多种疾病,且所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为他人所有,确切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法官发现赵某所住四十多平米房屋与其子居住的一百多平米房屋都是拆迁安置房,该房屋虽未有有效等相关证件,但依据滁州市农村拆迁安置管理相关规定,该房屋拆迁所得面积因按家庭户口均分。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赵某对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经双方调解,赵某家人当场给付祁某赔偿款二十万元人民币,该案件终得圆满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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