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赠与女儿的安置房转卖他人,收到购房款后却拒不协助过户。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认定被告张某转卖房屋的行为系对赠与的撤销,并判令被告张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案情回顾
2007年5月,被告张某与妻子相恋结婚并育有一女,一家三口居住在张某婚前的自建房屋中,该房屋因征迁安置,张某分得两套房产。2014年2月,张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在房产符合办证条件时,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给女儿。
2015年7月,张某将约定赠与给女儿的房产卖给李某,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8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16.2万元,余款待过户时一次性付清。收到房款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居住。2021年,该房屋产权证符合办证条件后,李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将该房屋过户给自己,但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购房款,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条件,张某应当依约配合办理产权证并将房屋过户在李某名下。案涉房屋系被征迁房屋,在张某结婚前即已建造,征迁时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应为其个人财产,有权进行处置。虽然张某与妻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视为赠与行为并未完成,张某在作出赠与表示后,又与李某签订合同出售房屋并将房屋实际交付于对方,其行为应视为对此前赠与行为的撤销,综上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