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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酒后滋事 故意伤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点击数:196

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秦某、严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23时许,王某及其丈夫等人在滁州某烧烤店喝酒吃饭,饭后,王某不胜酒力,蹲在路边。此时,被告人秦某、严某上前拉扯王某,并让她跟着走,王某朋友认为对方是调戏妇女,便发生口角并推搡。双方朋友均上前劝架,继而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期间,秦某、严某使用啤酒瓶将三名劝架人砸伤。经依法鉴定,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审理期间,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伤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严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对于各种酒后滋事的行为,无论是酒后打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还是借酒劲儿在公共场所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在酒后失智的情况下,极易说出过激言语、做出过激行为,从而给双方造成严重伤害。喝酒需根据自身酒量量力而行,同时一起参加聚会的亲朋好友也要起到监督提醒作用,以防酒后失常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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