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花盆坠落,随手开窗扔垃圾,天降菜刀、啤酒瓶令人防不胜防。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随意向窗外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头顶安全”。
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陆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陆某在滁州市某小区七楼一复式房屋内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当日15时30分许至16时许,陆某通过该室二楼阳台窗户先后多次向外抛掷10余根塑料窗户边框,被抛弃的塑料窗户边框摔落在小区楼下行人过道及非机动车停放点。陆某供称,自己为了图方便,节省搬运时间,看着楼下没人,于是将窗框从窗户扔出,并没有预料到后果的严重性,也不是故意为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陆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新罪名。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的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应自觉注意行为规范,管好自家阳台外的物品,拒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