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段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以李某某、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4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滁州市某典当公司成立并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人员发放贷款,李某某负责催讨债务。2016年初,因公司大量放贷资金出现逾期违约情况,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李某某利用公司的名义,以滁州市某足浴中心为据点,陆续笼络段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恐吓、威胁、拘禁或聚众造势、驱赶从业人员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他人催讨债务,多次有组织地在滁州市区、全椒县等地实施聚众殴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他人及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秩序,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某、段某某为首要分子,岳某、沈某某、鲍某某、魏某某、杨某、芦某某、周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对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了讯问、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由于涉案人数、犯罪事实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