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因遛狗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夫妇和被害人李某在滁州市某住宅区小广场上遛狗,周某未拴绳的大狗突然蹿出,与李某的狗发生撕咬,被害人李某要去打周某家的狗,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推搡并相互殴打。周某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并用膝盖压在李某身上用拳头打李某,造成李某肋骨骨折,李某将周某右大腿内侧咬伤。经依法鉴定,李某胸部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颈部皮肤划伤及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11万元,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谅解对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因为遛狗不栓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并非个例,广大市民要严守法律底线和社会道德底线,饲养宠物应“爱之有道”,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遇上矛盾纠纷,应理性处理问题,减少口角冲突,避免一时冲动让自己后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