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谯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谢某得知判决结果后追悔莫及,只因一时的贪心和法律知识的欠缺,谢某的人生从此有了刑事犯罪的“污点”。
2020年11月,谢某在滁州市南谯区某广场闲逛时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没想着寻找失主,谢某反而动了歪心思。随后,谢某通过电动车钥匙上的遥控器找到了停放在广场附近的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骑走。至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案时,谢某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电动车并返还被害人,在支付2000元补偿金后,被害人对谢某表示谅解。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遂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悠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劝君莫以身试法,不是自己的财产千万别想着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