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络动态 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入口 工作纪实 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专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活动报道
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六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点击数:175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偷逃税款,而向其他企业购买发票,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张某等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安徽某科技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张某帮其购买50张苗木类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接受请托后,张某通过被告人冯某、周某处购买了50张苗木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被告人周某介绍了五家园林公司分别向科技公司虚开50张苗木类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税合计499万余元。后科技公司使用以上50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计64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冯某、周某分别获得数额不等的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介绍费用。另三名被告人分别安排其实际经营的五家园林公司向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得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费用。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等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介绍或向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六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补缴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不仅应当追究开票人的刑事责任、受票人和介绍人也可以构成本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大网 | 中国政协网 | 中国法院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每日更新
  • |
  • 访问统计
  • |
  • 网站地图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72号
  • 邮编:230011
  • 电话:0551-65569999
  •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1102087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 技术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