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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促执行 按期履约守诚信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9日  点击数:182

“夏法官,我来法院缴纳最后一期的赔偿款”近日,南谯区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将20万元现金装在鞋盒内,现场缴纳至法院。

2014年2月,张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因病死亡。为维护权益,李某家人向法院起诉。经审查,酌定张某承担事故责任70%,李某承担事故责任30%,故判决张某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47.47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李某家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耐心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如果拒不履行义务,将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生活会受限、名誉受损,希望其权衡利弊,不要因小失大。”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张某表示将积极归还该笔赔偿款。后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张某分期履行义务。在还款期限内,张某按时、按期履行,为不让最后一笔赔偿金超期履行,在还款日当天,张某向亲朋筹借钱款20万元,将该笔现金装在鞋盒内立即前往法院缴纳,最终使得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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