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老板闹得不愉快,两人离职后盗窃店铺,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裴某、袁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裴某、袁某先后从滁州市某全场三元店离职。2021年6月5日凌晨,两人使用裴某配的钥匙进入该店,盗走两蛇皮袋小商品和1300元现金。经依法鉴定,被盗小商品共计价值2776元。被告人裴某、袁某盗窃金额共计4076元。
另查明:被告人裴某、袁某盗得的上述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均已发还被害人。两名被告人均已退还被害人650元。
南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可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工作中产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去解决,切莫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地行动,让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