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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 男子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1日  点击数:167

男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销售款38万余元。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卢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1410月至20178月,卢某利用先后在两家电器公司任职区域售后服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授权处理的808台某牌“白电”非正品机的销售款38万余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开支等用途,未归还给公司。

另查明:20207月、20211月,被告人卢某亲属代其分别归还公司4万元、2万元;被告人卢某在本院退款32万余元,用于归还公司。

南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利用在两家电器公司从事售后服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退还全部被挪用的资金,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约束自身执业行为,切勿私心触红线,擅自挪用资金就如饮鸩止渴,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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