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孩子在校外培训机构发生意外事故,该如何担责的问题,家长又该如何要求赔偿损失呢?
案情回顾
宋某与陶某是一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20年9月的一天晚上,宋某与陶某放学后均到某培训机构参加作业辅导班。带课老师在宋某家长未到的情况下同意其下楼,在电梯里宋某和陶某相遇,宋某向陶某要辣条,陶某不同意给,宋某生气往回家方向走。陶某跟在其后,在过斑马线,拉宋某回来时致其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宋某骨折,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宋某主张的合理赔偿,依法予以支持。因陶某的拉扯行为致宋某摔倒受伤,陶某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校外辅导的经营者,未尽管理职责,风险意识不足,在未确定陶某的家长是否到达培训班接孩子的情况下,让陶某离开,造成宋某损失,培训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对宋某造成的损失,酌定由陶某、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由于陶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扣除相应垫付费用后,陶某方还应赔偿宋某5.5万余元,机构经营者赔偿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兴趣特长培训班比比皆是。培训班的经营者往往忽视安全教育,一旦酿成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损失惨重,相关负责人就相互推诿责任。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可以明确的是,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须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