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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农用地 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点击数:162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用地就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国家对农用地实行保护,不仅能保障粮食安全、优化资源配置,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也意义重大。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09年至2010年期间,马某租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某村民组的耕地,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租来的耕地进行平整、对场地进行水泥硬化、搭建活动板房、安装洗沙设备进行洗沙活动。经依法鉴定: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共计22851平方米,耕地环境及耕地质量已被破坏。

另查明:经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勘测,马某对已破坏的耕地进行了复垦,能够达到种植农作物的条件。至2021年12月24日,马某共计缴纳非法占用农用地行政全部罚款685530元。被告人马某于2021年12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紧跟政策的步伐,秉持法律法规的指引。始终坚持农地农用,禁止耕地“非农化”,让“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不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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