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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不忘捕兔之“志” 非法狩猎需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点击数:185

为满足口腹之欲,在林区内非法狩猎,最终因触犯法律,把自己“捕”进了监狱。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3日至14日,李某在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某林区内使用携带的电瓶、逆变器、绝缘杆、铁丝等捕猎工具架设电网,准备猎捕野兔食用。同年12月14日晚,李某在其架设的电网周边等候猎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逆变器1台、电瓶2台、绝缘杆75根、铁丝1卷、探照灯1个。

李某曾在2014年因未经批准安装电网准备电捕野兔被安徽省滁州市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作案工具。未曾想到了2021年李某仍然不忘捕兔之“志”,抱着侥幸心理,行违法之事。

南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不是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才予以保护,普通的野生动物,如果违反狩猎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也会构成犯罪。广大群众要树立法治意识,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拒捕拒食野生动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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