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不满调岗,公司单方面辞退员工,解约行为合理还是违法?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令用人公司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3.8万元。
2019年9月,杜某入职于滁州某房产公司从事区域工程副总岗位,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滁州,薪资为1.9万元/月,主要工作内容是拍项目工程现场图片上传、开会、在工作群商讨工作等。2020年3月20日,公司的上级集团单方面发文,要求杜某在2020年3月23日前到河南区域公司报到任工程副总一职。对此,杜某十分不满,坚决不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仍然每日按时打卡上下班,要求继续在滁州公司上班。对于杜某的抗议,该房产公司以杜某严重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欲与杜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移除工作群,禁止上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请求后。杜某不服,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加班费、餐补费、未休假工资等共计16.6万余元。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房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杜某在被告公司工作约7个月时间,房产公司没有征询原告意见就将原告调动至河南区域岗位,原告杜某虽然对被告公司调整岗位不满,并拒绝执行岗位安排,但不能成为被告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且被告公司也没有提交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故应当认定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原告杜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即3.8万元(1.9万元/月×1个月×2倍)。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费、年终双薪等诉求,因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调岗需合法合理,也必须事前与员工进行协商,更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