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法理不容。2019年,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梁某、孙某利某等8名被告污染环境罪一案。
2017年年初,梁某、孙某利、张某礼、施某成、李某光和李某忠六人商议共同出资在滁州某乡镇使用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并聘用孙某波聘用其管理生产和日常事务。2017年2月28日,孙某波等人与袁某山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其在滁州某地的厂房,几人商定,由张某礼、李某光和孙某波三人现场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孙某波、张某礼联系购入废旧电瓶,并招募卢某九、曲某中等人拆解废旧电瓶,将废铅板、废铅膏投入锅炉融化后流入模具成型后,张某礼再联系出售成品铅锭和废电瓶塑料外壳。期间,为了便于股东交流,孙某波建立了股东微信“工厂群”,并将每天生产情况和收支明细发至微信“工厂群”供股东审阅。
2017年5月22日,滁州市南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查中发现孙某波等人非法炼铅后,书面责令该厂停产整改。为了逃避检查,2017年7月下旬,梁某等人找到袁某山,帮助协调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以牟利为由拉拢袁某山投资入股20万元,随后孙某波等人继续招募工人生产。
2017年8月18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废旧电瓶9.76吨,废旧电瓶外壳3.1吨,废铅膏及废铅板27.8吨,炼铅残渣及地面附着铅粉等28.6吨,成品铅锭25.28吨。
经认定,废旧电瓶属于危险废物,拆卸废旧电瓶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也属于危险废物,使用废旧电瓶提炼金属铅的加工厂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另查明,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8月18日止,孙某波等人从王某全、纪某方等人手中购买废旧铅酸电瓶645.43吨。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孙某利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分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废旧电瓶,废旧电瓶外壳等查获物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梁某、孙某利、张某礼、施某成等7人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154100元。
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这些重金属通过土壤以食物链的形式进入人体后,极不容易排除,对人体健康尤其是儿童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法官提醒大家:发现非法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的人员和不合法炼铅厂,看到有大量有毒有害有刺激性味道的液体、气体非法排放等行为,要第一时间向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