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使用气枪、弹弓等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隐患,还将伴随着牢狱之灾。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
2019年12月某日晚,唐某才与曹某携带气枪、弹弓、电灯、扩音器等工具,驾车至滁州某乡村附近的一处苗圃田内,播放噪音用于干扰鸟类,使用气枪和弹弓猎捕鸟类。当晚8时许,唐某才、曹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鸟类死体12只(在侦查期间已被销毁)、气枪1支、弹珠46颗、电灯2个、扩音器1个、汽车1辆。经依法鉴定,现场查获的12只鸟类均为山斑鸠, 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唐某才、曹某使用的枪型物品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性能正常的制式气枪,属于枪支。
南谯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才、曹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唐某才、曹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六千元,扣押的气枪、弹珠等工具予以没收。
在此,法院提醒大家,地球是无数动植物物种的家园,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的同一体中。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健康,请拒绝狩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