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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跑路”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  点击数:183

无信不立、无诚不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恶意拖欠,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滁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该公司雇佣十几名工人承接农贸菜场、小区等多户装饰装修工程。因经营不善,资金亏空累计过多,李某的公司逐渐资金链断裂。工程结束后,收到工程款的李某却迟迟不发放工人工资,工人们前去讨薪,却只要来一张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无奈之下,工人们向相关部门投诉,2019年4月,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于2019年4月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李某又以逃匿的方式躲在辽宁老家拒不支付。经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累计拖欠郭某、刘某等十一名工人工资共计201776元。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同时还将触犯法律,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不发时也要理性对待,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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