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温驯可爱,可以带给人们很多快乐和慰藉。但如果管理失当,也会引起意外发生。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狗撞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金毛狗撞倒路人致伤残
丁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18年3月某日早晨,丁某与谢某的奶奶曹某领着自家金毛犬出门遛弯,同在小区内的王某也独自一人在外散步锻炼。途中,丁某的金毛犬因无绳索牵引随意乱窜,迎面碰撞上了王某使其避让不及摔倒在地。曹某寻人将其扶起后遂带狗离去,王某也在他人帮助下回到家中。可谁知,回到家中的王某突感身体不适于当日傍晚被送至滁州某医院急诊科救治,并被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等病症,共住院治疗19天。期间,丁某、谢某赔偿其15万元。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王某向南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与谢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16万余元。
饲养人担责承担三成赔偿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主张其摔倒系金毛犬直接撞击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佐证,但王某系脑出血后遗症患者,其本身步态不稳、反应迟钝,恰逢金毛犬四处乱窜,王某的摔倒与受到该犬的惊扰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丁某、谢某作为饲养人对其饲养动物未尽管束义务,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有30%的责任。综上,判定丁某、谢某扣除已承担付款15万元后按责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各项费用24000余元。
宠物伤人,主人有责。饲养动物无可厚非,但是饲养者及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与管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公共场所活动时候一定要佩戴绳索,看紧看牢,防止其对他人造成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