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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成“帮凶” 男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3日  点击数:240

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却为了报酬,使用本人银行卡予以协助转移。贪图小利,法必严惩。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0年6月,李某桦联系陈某航(另案处理)找工作,陈某航便介绍李某桦帮忙取现犯罪所得赃款,并答应给其一天1000元的“好处费”。心动的李某桦便提供其名下微信、支付宝及四张银行卡。

同年,7月2日,林某接到熟人“张总”手机来电,对方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款2万元,林某遂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李某桦的银行卡号转账2万元。当日,上家马仔(身份尚未查实)将该笔款项通过李某桦所使用微信充值至微信零钱,再通过微信分两笔提现至户名为李某桦的银行卡内。钱款到账后,李某桦明知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在ATM机上将钱分两笔取出交给上家马仔。按此方式,任某、赵某先后被骗向“熟人”转账,李某桦于当日共计代为取款9万元。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桦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取现予以协助转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能赚钱的好事,切莫贪图小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官提醒:广大民众要切实增强预防诈骗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短信,也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对犯罪分子的各种“套路”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防止上当受骗,造成难以追回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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