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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椒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点击数:168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单位兴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13303.8元。

  周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周某通过郭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郭某又联系郑某,郑某通过他人从外地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1万余元,税额合计13万余元。郑某按照9%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用,非法获利1.3万元。其中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余下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通过。

另查明,在立案侦查前,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并缴纳行政罚款3.2万余元。三被告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周某、郑某及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32358.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周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郑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犯论处,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被告人均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单位、三被告人均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件立案侦查前,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缴纳行政罚款,对被告单位、三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缴纳的行政罚款予以折抵罚金。被告人周某、郭某、郑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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