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第十六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闭会
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周德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公正判决双丰公司诉安徽华一机电集团公司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建议,已交我院办理,现答复如下:
该案已于2019年2月19日办结。具体情况为:该案于2016年4月8日由我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4月7日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滁州中院于2017年12月19日发回重审。我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8年8月17日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滁州中院于2019年2月19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民诉法》规定,案件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滁州中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双方当事人不服滁州中院判决,可依法申请再审。
特此函复。
天长市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