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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发小借款二百万,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9日  点击数:3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债权人往往以夫妻二人为被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名,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原告李某要求举债人前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李某与王某是发小,王某与张某于200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25日登记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曾多次向李某借款。后经双方结算,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李某共计200万元。后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将王某与张某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抗辩其对涉案借款不知情,该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其偿还。王某认可借条是本人出具的,但该款系李某交由其进行放贷,张某确实不知情,这笔钱也未用于家庭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有李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及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在卷佐证,王某应当承担及时偿还借款的责任。虽然该借款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系由王某个人出具,张某对该笔借款也没有进行追认,且借款金额较大,远超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张某对该笔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该案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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