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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调解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点击数:163



430日,天长法院调成该市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当天一早,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审判员刘绪凯、周家亮、周玲玲前往案发地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现场调解,并邀请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7名工作人员参加旁听。

20228月,林某为防止玉米被周围鸟类吃掉,在玉米地旁架设长20米、高3.5米的丝网,其明知架设的丝网能对飞来的鸟类造成伤害或导致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同年91日,公安机关发现该丝网上有25只鸟类,其中24只已死亡、1只被放生。经鉴定,案涉形态完整的17只野生动物均为鸟类,涉及5个物种,其中2只山斑鸠、5只朱颈斑鸠、3只八哥、1只戴胜(上述4种鸟类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6只乌鸫;另有7只送检动物死体照片因形态不完整,特征不明显,无法给出鉴定意见。经某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认为案涉的17只野生动物被猎捕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5100元、鉴定费为800元。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指定由天长法院审理。

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中,林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庭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100元、鉴定费800元;并承诺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社会效果

参加旁听的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旁听调解更加明确了监管执法与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方面的具体协作事项及相关细节,也为我们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注入了司法智慧。

法官提醒

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守护鸟类栖息家园、呵护鸟类自由繁衍,不仅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代建设美丽家园、生态家园的必然要求。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全国各地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和法规愈加完善。《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天政通【20164号)规定天长市全市区域范围全部为禁猎区,全年禁止狩猎。

据悉,今年4月初,天长法院在铜城法庭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组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团队,该庭将持续完善“巡回审判+现场普法”工作机制,面对面答疑、近距离普法,切实提高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力求矛盾就地化解、纠纷实质解决,在天长高质量发展轨道上奋力谱写绿色崛起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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