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桑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的某天,被害人刘某某以被告人桑某某家的狗吃了她家的鸡为由,到被告人桑某某位于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的家中理论,两人发生争吵,后被邻居劝解。随后,被告人桑某某认为刘某某争吵中毁其名誉,到刘某某的家中找其理论,继而双方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桑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朝刘某某腹部刺一刀,造成刘某某腹部受伤。后被告人桑某某驾车将刘某某送至来安县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刘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12182.76元。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桑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查明被告人桑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作者: 来安法院 马赛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