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管理行政认定案件。被告为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副局长梅勇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原告为定远县某服饰公司,陈某、陶某等四人为本案第三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
涉案死者凌某为原告某服饰公司缝纫工。2016年7月26日20时左右,因该公司所在区域停电,凌某等住在单位宿舍的七名员工外出到宾馆住宿,第二天6时5分左右,凌某乘车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8日,该交通事故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凌某无责任。随后,凌某丈夫陶某向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8月31日,被告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凌某构成工伤。原告服饰公司不服该认定书,认为凌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是工伤,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庭审中,各方围绕凌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定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根据第三人陶某工伤认定申请等相关材料,经调查审核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生活实际,凌某等人因停电外出住宿睡觉属于正常的避暑生理需要,次日6时左右乘车返回也正是为了上班,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且凌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定远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定远法院 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