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市浦口区的王某在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买房时,未按约定时间签合同,该房屋被开发商售予他人,王某认为开发商系“一房多卖”,严重损害其权益。近日,来安县法院水口法庭审理了该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判处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于2013年4月在南京看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独栋别墅的广告,后经该公司置业顾问的推荐选中了该小区的一独栋别墅。双方于当年5月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其缴付了10万元定金,约定1个月内付清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王某以该房质量及结构存在问题为由未按期签约。2016年11月,其去对方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发现案涉房屋与另一房屋之间的连接部分已被拆除,有人正在装修,原来该房屋已于2016年6月出售。其联系该公司置业顾问,被告知领导不愿意面谈,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王某提供了照片、销售宣传图册,拟证明房屋外观发生改变,并据此主张其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理由正当,房地产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根据双方约定,除案涉房屋被相关机关依法限制权利、价格变更、付款方式变更、被售给他人这几种情形外,王某在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作上述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郭正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