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驾驶员王某在码头装货时与另一驾驶员胡某因排队事由产生口角,互殴中王某受伤较重。近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计13594.50元。
2017年1月14日,被告胡某与原告王某因排队在位于南京市某码头有限公司库区发生口角,后被告胡某乘其不备用扳手打到原告王某头部,致王某受伤。南京市某派出所于当日接警处理。原告王某伤后至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共花去医疗费6865.60元。该纠纷经南京市某派出所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点在于胡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在与王某因排队发生口角的情况下,王某未来得及动手,胡某便用扳手打到王某头部,致王勇受伤,胡某对王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作上诉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孙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