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王某甲(另案处理)与胡某某两家因建房发生纠纷。当晚王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和王甲(已判决),让他们第二天去看看,给其“架架势”。后王甲联系王乙(已判决)、伍某(已判决)等人,叫他们陪同自己去其二叔王某甲家。次日上午,王甲、王乙、伍某等一行八人来到王某甲家,王甲得知来安县某派出所已经将王某甲和胡某某两家纠纷调解好后准备带人离开,此时王甲接到被告人王某某的电话,让王甲等人别走,等其过来。被告人王某某到现场后,询问王某甲调解情况,并对派出所纠纷调解方案表示不服。随后,唆使并带领王甲等人前往胡某某家理论并阻工,致胡某某及其家人与王甲等人发生争吵并撕打,王甲、王乙、伍某等人将胡某某及其妻子叶某某等人打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补偿协议,补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来安法院 马塞宾 孙文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