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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安徽商报》:车商承诺未兑现被罚3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5日  点击数:12

2025年6月4日,《安徽商报》报道包河法院一审审理的一起汽车合同买卖纠纷案件。全文如下:




车商承诺未兑现被罚3万违约金


本报讯(安徽商报 元新闻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陈思远 杜超 蒋元媛)

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在卖车时承诺,全国前3000名购车者可赠送限量礼盒,王某在买车时,该销售员保证其在全国3000名之内,然而,王某购车后发现自己并不在前3000名车主名单上。王某一气之下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区法院审理该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

王某出于购车需要,与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洽谈购车事宜,销售人员承诺如果王某购车,可享受全国前3000名购车的车主身份,公司将赠送限量礼盒。

2022年10月,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买协议》,合同签订当日,销售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再次确认了王某属于全国前3000名车主。2022年12月,汽车销售公司向王某交付了车辆。

王某对车辆进行激活,然而,其在通过汽车APP内专属服务群咨询后才得知自己并不在前3000名车主名单内。

王某要求解除协议退还车辆或者赔偿损失。双方因为协商未果,王某起诉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结合王某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看出,王某作为消费者不仅有购车驾驶的需求,成为前3000名车主的特殊意义也是其缔约的重要考量因素。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汽车销售的专业机构,对于王某是否属于前3000名车主具有明确告知义务,但其销售人员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以致于王某在订约时产生错误认知,王某成为相应车型前3000名车主的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

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不实宣传和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案情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汽车销售公司向王某赔偿违约金30000 元。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称,民法典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在汽车消费领域,汽车销售人员对于车辆性能、增值服务、附属权益等作出的承诺构成合同内容,在销售者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要细审合同,将销售承诺逐一写入合同,明确配置、服务、违约责任等,并且要注意留存证据,妥善保存广告宣传单、沟通记录、付款的凭证等。如果发现权益受损,注意及时维权,可以通过12315投诉、行业调解或诉讼方式及时主张权利。此外,销售者也应该做到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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