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系合肥某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车位。2020年11月,余某购买了一辆小型电动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余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遭拒绝后诉至法院。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利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并提供允许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物业服务是关乎群众生活质量的“关键小事”,也是关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民生大事”。近年来,合肥高新区法院积极参加市中院召开的法院与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深入开展诉前调解和诉源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类案裁判的指引作用,通过物业纠纷案件巡回审判、送法进小区等方式加强普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