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7日,明珠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议婚生子由父亲即原告张某抚养,但在关于被告徐某探视婚生子问题上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向双方阐述了正常行使探望权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在调解成功后,为避免双方在实际履行探望权时存在障碍以及激化矛盾,进一步消除双方的担忧,承办法官让双方签订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引导和约束双方依法履行探望权。
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实务中不少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因感情矛盾导致双方甚至是双方家人交恶,从而波及并加大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争议,通常出现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且互不相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出现藏匿孩子等有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因探望权的无障碍行使,是减轻父母离婚对子女情感伤害的有效途径,故在处理探望权时,要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尽可能消除双方在后续履行探望权中存在的障碍。本案承办法官让男女双方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便是意在引导和约束当事人合法、合理履行探望权,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