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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法院出具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点击数:162

“原告王某与被告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制作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20年11月2日履行完毕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特此证明。”2020年11月2日,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明珠人民法庭向费某出具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肥高新区法院制定出台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协调立审执一体化运行的意见》,对于主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可向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2020年11月2日,明珠法庭接到一个焦急的电话,称有案件在法院,导致其子找工作受阻。承办法官立即根据当事人名字查询案件并了解情况。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费某的户籍地在山西,因电话、邮寄等方式均联系不上费某,最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官遂向费某父亲释明了相关送达流程和法律规定以及判决结果。最后费某父亲表示可以立即履行,于是法官联系了原告王某,让双方到明珠法庭来现场履行。

王某和费某父亲现场沟通后,王某免去了费某应支付的利息,双方谈定了最终的数额,当场微信转账,王某向费某父亲出具了一份收条。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根据规定向费某出具一份《主动履行证明书》。

    

信息化的今天,一旦涉诉,在网站上可能会查询到相关记录,一些部门或者用人单位也许会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涉诉案件的记录在网上无法消除,但是《主动履行证明书》也许能给当事人就业乃至贷款、买房等带来些许便利,这也是法院人性化执法的一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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