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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找外甥当“枪手”获刑 庐阳法院宣判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点击数:1558

为了通过考试,有些人在认真备考,有些人却在找人替考。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替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电话联系其外甥王某某,称其有事无法参加次日举行的2017年度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想让王某某代替其参加,王某某答应。随后,周某将其准考证、身份证交给王某某。次日上午,王某某持周某证件到合肥市庐阳区某考点代替周某参加政治科目考试。考试现场监考老师在查验证件时发现人证不符,经询问,王某某承认了替考事实。民警接警后立即王某某抓获。被告人周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由于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代人考试是作弊,若参加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则是触犯了刑法。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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