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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27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  点击数:420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发回重审案件待查清事实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此类民事裁定书发回理由部分如何表述,并无相关程序法等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20167月第1版)中的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在本院认为部分仅提出“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问题”这一原则性要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也未作出相应的细化要求,因此,安徽地区的人民法院此类民事裁定书表述各有不同。经查阅,本院作出的此类民事裁定书中,少数民事裁定书中写明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问题的具体内容,大多数民事裁定书中仍概括地书写“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但通常承办法官会另行告知原审法院重审期间应予审查的重点和方向。

对于二审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是否可以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查清的事实,由于各个案件案情的不同,不宜作统一要求。部分案件如原审法院遗漏部分案件事实审查等,可以在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中写明事实不清的具体内容及需要查清的事实;而多数案件由于二审法院未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只是以二审所查实的证据以及存在的其他证据(需进一步查证)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依据不足,随着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继续深入审理,可能会出现新的事实和案情,此类案件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则不宜写明事实不清的具体内容及需要查清的事实。

今后,本院将进一步做好发回重审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对于适宜写明事实不清的具体内容及需要查清事实的发回重审案件,在民事裁定书上予以明确;对于不适宜写明的,规范对原审法院的指导,确保发回重审后案件审理的针对性和效率,不断提升发回重审案件的公开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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