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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09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点击数:91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诉前调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诉前调解案件范围及调解期限问题

近年来,合肥法院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就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相继制定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规则(试行)》《关于矛盾纠纷诉前推送调解的工作办法》《关于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适用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对诉前调解案件范围、启动程序、调解期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全市法院严格执行。全市各基层法院都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本院情况,制定了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是坚持程序启动自愿。规定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确认书》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后,才可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适用调解程序的,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二是限制诉前调解案件范围。严格限制诉前调解案件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只有法律规定允许调解或适宜调解的案件,才可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适用诉前调解程序。主要包含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物业纠纷及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从近三年全市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来看,案件数量排名靠前的集中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信用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离婚等纠纷。

三是不得随意延长诉前调解时间。明确规定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诉前调解未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向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移送,立案庭应及时登记立案并移交审判庭审理。坚决杜绝以调解为名拖延立案或变相不立案,禁止将诉前调解程序变为法院拖延立案或变相不立案的缓冲地带。从全市法院来看,基本上都能严格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深化立案登记制,严格落实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要求,推行“10分钟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原则上当场立案,实行“一次性告知”,当场立案率达95%以上。

四是调解员不得强迫调解。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调解员调解案件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经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立即予以解聘处理。我院将充分运用立案监督机制,继续加大对立案登记制、诉前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督导,通过明察暗访及时掌握各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强制诉前调解、久拖不结、限制立案、拖延立案等行为予以通报,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相关情况及时介入进行督导,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

二、关于扩大调解员选任范围问题

近年来,全市法院着力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健全特邀调解制度,选聘了大量人员和组织担任特邀调解员(组织),接受法院委派进行案件调解。合肥中院为此专门制定了《合肥市法院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完善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的聘任、职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解聘等相关规范。

一是明确规定特邀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调解能力;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活动。

二是开展常态化培训。特邀调解员上岗前要接受不少于5天的岗前培训,且任职期间每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特邀调解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直接予以解聘。

2019年,合肥中院面向社会选聘了180名特邀调解员,其中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官、技术调查官、人民陪审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占63.89%,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6.11%,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占7.78%。总体来看,全市法院选聘的特邀调解员素质较高,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调解工作。

鉴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下一步,我院将从规范特邀调解组织管理等方面着手,努力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正在与市司法局、律协积极对接,推动建立全市律师调解组织,遴选一批专业性强、调解水平高、业务领域广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案件委派化解。二是强化特邀调解组织的选聘、考核,强化对于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的出勤率、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调解文书制作、当事人评价、表扬、表彰、投诉等情况的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聘。三是强化分类委派,分类选取适宜受委派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进行委派,提高调解效率和有效性。四是强化业务培训,采取建立微信群、线上辅导等方式,以日常培训为主,以集中授课等形式为辅,着力增强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

真诚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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