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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 第042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9日  点击数:31

您提出的关于“法院系统便利律师执业”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院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办理,认真研究提案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请示了上级法院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善意理解和执行法发﹝2021﹞3号文件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法﹝2019﹞28号)第五章安全检查5—5常见情况处置规定,“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按规定查验其身份和登记证件即可”“随同律师同行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等,不属于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不能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合肥两级法院严格按照细则规范执行,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全力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法发﹝20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并为律师助理在辩护、代理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辅助性工作提供必要的诉讼服务。”第二款规定“律师助理包括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该“必要的诉讼服务”并未涉及实习律师进入法院是否需要安检的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合肥两级法院将认真研究吸纳,坚持刚性执行细则与善意执行规定并重,采取增派警力、分级安检等措施提升安检效率,增设饮水机、一次性纸杯、直饮水等便民设施,方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对服务不到位不细致的极少数法院,要求立即整改到位,持续提升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律师的多元需求。

二、关于强行在线诉讼是对诉讼参与人和代理律师、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后,合肥两级法院严格依法征求当事人同意,扎实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在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审判工作质效。目前尚未发现“因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引发的投诉或信访问题,但仍有少数案件因当事人申请、个案案情等因素依法适用线上诉讼的情形,且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刑事案件数大幅减少。

政协提案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合肥两级法院将以此次办理提案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循《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真诚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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