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成品油销售实行严格管控,但长丰县三名男子却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非法向他人销售汽油。近日,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非法经营案件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3.5505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对其违法所得167752.5元予以追缴。
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童某玉伙同其子被告人童某鹏陆续聘用驾驶员朱某松、董某等人,从山东、河南等地购进汽油、柴油,在淮南、长丰两地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对外销售,从中牟利。被告人朱某松明知童某玉、童某鹏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仍为其运输汽油、记录账目等。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11月22日,童某玉、童某鹏累计销售汽油671.01吨,按每吨获利250元计算,共计非法获利167752.5元。
另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董某参与为童某玉等人运输柴油。经鉴定,查扣的柴油样品闪点(闭口)均≥60℃,依法不属于危险化学品。2020年6月24日,公诉机关依法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玉、童某鹏、朱某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汽油属于低燃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汽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